2015年1月,高某某与闫某某签定买卖合同,约好高某某向闫某某购买一台价值800 000元的全自动模切压纹机。合同签定后,闫某某依约将上述机器设备交给至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运用,但高某某仅付出了合同约好的首付款300 000元,未付出剩下金钱。后闫某某要求回收机器却被高某某阻挠,闫某某遂于2015年5月诉至双流法院,同年12月,双流法院依法判定高某某在判定书收效后五日内将全自动模切压纹机偿还闫某某。但判定收效后,高某某仍未履行义务,闫某某遂于2016年7月向双流法院请求了强制履行。
履行中,法院查明收效法律文书指定交给的特定物(即全自动模切压纹机)已被高某某于2016年2月以人民币30余万元典当变卖给别人,致使收效判定无法履行。
2016年12月,法院以被履行人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科罪、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产业罪的现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高某某逃脱,该案一向没办法获得实质性发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为大众办实事演示法院创建活动(六)】被履行人私行变卖指定交给产业 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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